重磅消息!
青岛警方发布2019度十大黑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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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龙南李某俊、刘某等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年初,经缜密侦查,青岛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发力,集结100余名警力兵分多路,成功捣毁龙南县李某俊、刘某等人特大新型网络“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举抓获涉案人员50人。
2017年9月以来,李某俊、刘某等人先后运作“顺风贷”“红蚁贷”和“有得花”等网络平台实施放贷行为,招募、吸收、纠结多人为其软暴力催收贷款,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致使4.3万人受害,诈骗数额累计5100余万元,被公安部列为了督办案件和2019年度全国“套路贷”十大典型案例。
02
于都钟辉等5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以来,以钟辉为组织、领导者,以熊清、刘骏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钟君华、任章福等4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于都县城及周边乡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致1人死亡、重伤2人、轻伤15人、轻微伤47人,损毁财物价值达9万余元。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控制地下赌场、强行在娱乐场所“看场子”、插手债务纠纷、摆平“事务”等,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社会公共秩序。
经侦查,该案共查扣涉黑资产140.2万元,破获刑事案件47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11个罪名。2019年9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罪名判处涉黑组织头目钟辉无期徒刑,判处骨干成员林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曾伟无期徒刑,其余47名涉黑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03
会昌罗某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至2014年,罗某插手站塘乡、麻州镇的河道采砂行业,为大肆非法敛财,以笼络、豢养等手段网罗纠集其侄子罗某山、罗某东及儿子罗某帆、本乡同族人员罗某卫、罗某武等人,结伙盘踞在会昌县站塘乡、麻州镇,肆意逞凶,为非作歹,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取豪夺,称霸一方,形成了以罗某为首,以罗某山、罗某东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8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04
崇义刘某明等18人黑社会组织案
2019年7月30日,崇义警方侦办的刘某明、刘某海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崇义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某明、刘某海分别获刑25年、19年。
经查,刘某明、刘某海从2000年开始混迹于崇义县,通过串通投标、欺骗等手段获得山场经营权后,通过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不法利益,完成资本积累。2006年以来,刘某明、刘某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刘某明、刘某海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某拓、陈某福、吴某凌等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刘某明、刘某海通过发工资、给红利、资助生活等方式笼络人心,维系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和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有组织地实施违法行为20起,大肆进行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共52起,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该组织多年来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05
南康区胡伟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南康警方在梳理治安案件中,一起疑似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警方深入了解侦查,发现了一个人数众多、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经查,该团伙主要在南康范围内实施暴力收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胡伟有期徒刑18年9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18万元。
06
赣县赖某海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赣县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以赖某海为头目,长期盘踞在赣县区梅林镇、湖江镇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破获刑事案件15起。
经查,2011年以来,赖某海纠集了以赣县区湖江籍为主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16人,在赣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开设4个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同时利用组织的势力大肆高息放贷,采取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息,整个组织共非法获利500余万元。为壮大声威,维护组织利益,赖某海安排赖某雪、余某建、潘某等人统一购置砍刀、棍棒,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数十人受伤,财物严重受损,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7月23日,经会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处赖建海等13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756万元人民币。
07
市南区“沙河帮”涉黑案
2015年以来,刘某玲通过在青岛市市南区沙河镇、沙石镇、青岛市南康区龙岭镇、高校园区周边等地开设赌场,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某玲为组织者、领导者,吴某茂、陈某浅、许某翔、李某春、李某军为积极参加者,黎某贵、陈某强、陈甲、陈乙、李某青、廖某恩、陈丙、王某、刘某芫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沙河帮”。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刘某玲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某茂等14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08
宁都何某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4年至2013年间,何某华通过承包工程、经营果园等,获得较大利益,完成其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为树立个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何某华于2013年3月15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本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纠结何某明、何良某、何明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所用,尔后以公司名义在青塘镇圩镇周边大肆倒卖土地,聚集人员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非法倒卖120.11亩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获利8728.09万元。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窝藏等16起犯罪和14起违法活动。2019年12月31日,法院依法对何某华、何良某等9名被告人公开宣判,何某华获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五万元。
09
经开区朱某文等人“墓霸”案
2019年9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办朱某文等人“墓霸”案正式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朱某文等4人十四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1万元至5.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没收朱某文财产2200万元,没收、追缴朱某文违法所得约2139万元。
经查,朱某文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先后笼络了朱某良与董某龙,又豢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董某龙及其手下发展壮大为己所用。自2011年以来,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董某龙等人在青岛经开区凤岗镇峨眉村多次阻挠工程施工体态,通过多起寻衅滋事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强拿硬要工程,将政府民生工程的峨眉公益性公墓区通过非法手段占为己有,将其改变成了实质上的经营性公墓;欺瞒政府、欺压百姓,破坏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利用峨眉公墓区搜刮“民脂民膏”,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通过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基本垄断了峨眉村的各项涉农扶贫工程体态,侵蚀基层政权,形成了以朱某文为纠集者,朱某良、董某龙、廖某俊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10
石城赵某水等人“气霸”案
2018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组织指挥石城县公安局在“飓风行动”中对赵某水、赖某根等黑恶势力涉案嫌疑人进行统一集中收网,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成功铲除一个涉及民生领域垄断液化气供应的“气霸”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当地气价直降10元。
经查,2013年11月,赵某水、赖某根、廖某海、黄某等人协商,决定将各自经营的液化气站联合,组成石城液化气联合经营体(以下简称“联营体”),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利润。自2015年起,因宁都县、南丰县等地的液化气价格比石城县更低,有部分石城居民驾车携钢瓶去外县充装液化气,致使石城液化气联营体的液化气销量下降,利益受损。赵某水便召集组织成员开会决定由赖某根牵头负责巡查,其他成员协助。自2015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联合体”多次组织人员上路对外出本市宁都县、抚州市南丰县等地购买充装液化气的石城居民进行蹲守、追逐、拦截,以威胁、殴打、扣押车辆和液化气钢瓶、交纳保证金等方式强迫他人到联营体下属的液化气站购买充装液化气,该犯罪集团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人民币9690109.29元。
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青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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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晟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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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李某俊、刘某等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年初,经缜密侦查,青岛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发力,集结100余名警力兵分多路,成功捣毁龙南县李某俊、刘某等人特大新型网络“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举抓获涉案人员50人。
2017年9月以来,李某俊、刘某等人先后运作“顺风贷”“红蚁贷”和“有得花”等网络平台实施放贷行为,招募、吸收、纠结多人为其软暴力催收贷款,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致使4.3万人受害,诈骗数额累计5100余万元,被公安部列为了督办案件和2019年度全国“套路贷”十大典型案例。
02
于都钟辉等5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以来,以钟辉为组织、领导者,以熊清、刘骏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钟君华、任章福等4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于都县城及周边乡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致1人死亡、重伤2人、轻伤15人、轻微伤47人,损毁财物价值达9万余元。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控制地下赌场、强行在娱乐场所“看场子”、插手债务纠纷、摆平“事务”等,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社会公共秩序。
经侦查,该案共查扣涉黑资产140.2万元,破获刑事案件47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11个罪名。2019年9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罪名判处涉黑组织头目钟辉无期徒刑,判处骨干成员林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曾伟无期徒刑,其余47名涉黑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03
会昌罗某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至2014年,罗某插手站塘乡、麻州镇的河道采砂行业,为大肆非法敛财,以笼络、豢养等手段网罗纠集其侄子罗某山、罗某东及儿子罗某帆、本乡同族人员罗某卫、罗某武等人,结伙盘踞在会昌县站塘乡、麻州镇,肆意逞凶,为非作歹,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取豪夺,称霸一方,形成了以罗某为首,以罗某山、罗某东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8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04
崇义刘某明等18人黑社会组织案
2019年7月30日,崇义警方侦办的刘某明、刘某海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崇义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某明、刘某海分别获刑25年、19年。
经查,刘某明、刘某海从2000年开始混迹于崇义县,通过串通投标、欺骗等手段获得山场经营权后,通过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不法利益,完成资本积累。2006年以来,刘某明、刘某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刘某明、刘某海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某拓、陈某福、吴某凌等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刘某明、刘某海通过发工资、给红利、资助生活等方式笼络人心,维系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和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有组织地实施违法行为20起,大肆进行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共52起,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该组织多年来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05
南康区胡伟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8年,南康警方在梳理治安案件中,一起疑似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警方深入了解侦查,发现了一个人数众多、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经查,该团伙主要在南康范围内实施暴力收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胡伟有期徒刑18年9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18万元。
06
赣县赖某海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赣县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以赖某海为头目,长期盘踞在赣县区梅林镇、湖江镇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破获刑事案件15起。
经查,2011年以来,赖某海纠集了以赣县区湖江籍为主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16人,在赣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开设4个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同时利用组织的势力大肆高息放贷,采取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息,整个组织共非法获利500余万元。为壮大声威,维护组织利益,赖某海安排赖某雪、余某建、潘某等人统一购置砍刀、棍棒,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数十人受伤,财物严重受损,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7月23日,经会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判处赖建海等13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756万元人民币。
07
市南区“沙河帮”涉黑案
2015年以来,刘某玲通过在青岛市市南区沙河镇、沙石镇、青岛市南康区龙岭镇、高校园区周边等地开设赌场,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某玲为组织者、领导者,吴某茂、陈某浅、许某翔、李某春、李某军为积极参加者,黎某贵、陈某强、陈甲、陈乙、李某青、廖某恩、陈丙、王某、刘某芫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沙河帮”。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刘某玲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某茂等14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08
宁都何某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4年至2013年间,何某华通过承包工程、经营果园等,获得较大利益,完成其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为树立个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何某华于2013年3月15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本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纠结何某明、何良某、何明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所用,尔后以公司名义在青塘镇圩镇周边大肆倒卖土地,聚集人员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非法倒卖120.11亩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获利8728.09万元。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窝藏等16起犯罪和14起违法活动。2019年12月31日,法院依法对何某华、何良某等9名被告人公开宣判,何某华获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五万元。
09
经开区朱某文等人“墓霸”案
2019年9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办朱某文等人“墓霸”案正式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朱某文等4人十四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1万元至5.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没收朱某文财产2200万元,没收、追缴朱某文违法所得约2139万元。
经查,朱某文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先后笼络了朱某良与董某龙,又豢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董某龙及其手下发展壮大为己所用。自2011年以来,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董某龙等人在青岛经开区凤岗镇峨眉村多次阻挠工程施工体态,通过多起寻衅滋事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强拿硬要工程,将政府民生工程的峨眉公益性公墓区通过非法手段占为己有,将其改变成了实质上的经营性公墓;欺瞒政府、欺压百姓,破坏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利用峨眉公墓区搜刮“民脂民膏”,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通过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基本垄断了峨眉村的各项涉农扶贫工程体态,侵蚀基层政权,形成了以朱某文为纠集者,朱某良、董某龙、廖某俊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10
石城赵某水等人“气霸”案
2018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组织指挥石城县公安局在“飓风行动”中对赵某水、赖某根等黑恶势力涉案嫌疑人进行统一集中收网,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成功铲除一个涉及民生领域垄断液化气供应的“气霸”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当地气价直降10元。
经查,2013年11月,赵某水、赖某根、廖某海、黄某等人协商,决定将各自经营的液化气站联合,组成石城液化气联合经营体(以下简称“联营体”),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利润。自2015年起,因宁都县、南丰县等地的液化气价格比石城县更低,有部分石城居民驾车携钢瓶去外县充装液化气,致使石城液化气联营体的液化气销量下降,利益受损。赵某水便召集组织成员开会决定由赖某根牵头负责巡查,其他成员协助。自2015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联合体”多次组织人员上路对外出本市宁都县、抚州市南丰县等地购买充装液化气的石城居民进行蹲守、追逐、拦截,以威胁、殴打、扣押车辆和液化气钢瓶、交纳保证金等方式强迫他人到联营体下属的液化气站购买充装液化气,该犯罪集团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人民币9690109.29元。
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青岛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