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2.安义县施慧江等18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依法严惩“校园贷”,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占辉富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鹰潭市吴好生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5.安福县李志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执行案——坚持“打财断血”与保障民生并重
6.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执行案——坚持精准甄别,依法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案例1
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基本案情
2000年左右,被告人朱志模等人通过入股瑞昌市朱湖黄砂公司在长江采砂,获得高额利润。2001年因国家禁止在长江非法采砂,为继续获取非法采砂利益,朱志模带领组织成员,唆使瑞昌市码头镇朱湖村村民聚众冲击瑞昌市码头镇人民政府,由此提升了朱志模在朱湖村的地位和影响力。朱志模在2004年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通过违规手段担任朱湖村委会主任,同年其组织6名组织成员和部分朱湖村干部,向外来采砂船强行收取“资源费”共计18万余元,以朱志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成长、发展、壮大,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保护伞”,称霸一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朱志模后担任朱湖村党支部书记,违规发展组织成员入党,安排组织成员在村委会任职,把持、操纵、侵蚀基层政权近15年。
裁判结果
山东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志模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十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其中对2名骨干分子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全案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违法收益共1272万余元。
2020年9月3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朱志模通过违规手段获取政治身份,逐步提升其本人社会影响力,网罗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入党、在村委会任职等方式,长期侵蚀、把持基层政权;又以基层组织政权为依托,成立老鼠尾砂石经营站为掩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非法控制的影响力强揽工程,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同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倚靠其自身的政治身份,庇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对当地的政治民主、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该案是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对以朱志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巩固基层政权,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及当家作主权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坚定决心。
案例2
安义县施慧江等18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
——依法严惩“校园贷”,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施慧江、何康二人通过支付“工资”“提成”等方式,先后纠集多人,分工合作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勒索钱财,逐步形成了以施慧江、何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放贷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外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宣传为诱饵,利用在校大学生分辨能力低、社会经验浅、不敢告诉家人等心理,以“行业规矩”为由,向借款人索要身份证照片、手机通讯录、学信网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骗取被害人在“同信缘”“存证云”等借贷平台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电子借款协议,通过设置收取“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虚高债务。在借款逾期后,施慧江、何康指使集团成员采取电话短信“轰炸”、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甚至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亲友施压、骚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逾期费等非法债务。
以施慧江、何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以“套路贷”方式,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涉案金额累计达107余万元,严重扰乱了校园教学秩序和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施慧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另一首要分子何康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校园贷”大多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周转快的特点,看似有利于学生解决燃眉之急,但大部分在校学生金融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易陷入违法犯罪分子设置的“套路”陷阱而遭受财产甚至人身损害,由“校园贷”引发的学生荒废学业甚至自杀的事件屡屡发生,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安义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校园贷”、公正审理此案的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生管理、法制宣传、行业监管等方面漏洞,及时向相关受害人所在学校、教育局、网信办、金融办、司法局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将依法严惩黑恶犯罪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犯罪,有效维护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案例3
占辉富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占辉富混迹社会,先后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出狱后继续混社会。2008年2月8日,占辉富为树立非法权威,插手他人纠纷,纠集多人在上饶市信州区某KTV持刀砍杀他人,致使4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占辉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为扩大组织势力,占辉富及骨干成员应露军(2015年11月22日因拒捕被击毙)等人不断招收、吸纳其他骨干成员、“马仔”,逐步建立起以占辉富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其势力和影响,破坏基层组织体态,垄断新农村体态工程瑜伽体态规划资源,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占辉富带领组织成员通过非法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赌博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该组织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及周边区域范围内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6起,组织性违法活动12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多人轻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和公众安全感下降。
判决结果
山东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占辉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无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占辉富的死缓判决。
典型意义
占辉富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广受各方关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积极探索涉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充分论证、依法适用。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心理困惑等方面,有针性地开展释法说理,使被告人对其行为有清晰认识,同时积极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决后顾之忧,最终促成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上全部认罪认罚。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一审宣判后,27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无一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害人家属主动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并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
鹰潭市吴好生等19人犯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鹰潭市余江区马荃镇渔业居委会(俗称“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护渔业资源为名成立了名为“护港队”的非法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好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马荃镇、余江城区、龙虎山、白塔河沿线大肆开设赌场,插手工程,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好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纠集他人殴打、恐吓他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好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无抗诉。
典型意义
以吴好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成员多、作恶罪行多、被害群众多,作案跨度时间长等特点。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精心组织,精细审理,精准惩处,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一是全案认罪认罚,做到了对全案被告人既依法严惩,又罚当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无一人上诉。二是审判执行高效,审理用时仅用45天,判决生效三日内,追缴、退赔、罚金等共计588万元,执行标的额全部执行到位。三是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获退赔,得到当地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四是实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该案在庭审同时进行网络直播,在线点击量超过174万人次,充分发挥了法治宣传和教育功能。
案例5
安福县李志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财产执行案
——坚持“打财断血”与保障民生并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华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志华等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李志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8名被告人并处罚金。2020年4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结果
目前已执行李志华个人财产1432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1094万余元,执行罚金99万元,实物上缴李志华的别墅348万余元以及公司股权、孳息1176万余元,合计4150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安福县法院在坚持“深挖彻查”“黑财清底”的原则下,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民生工程进度的影响,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打财断血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李志华在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占股50%。其他投资人对司法机关如何处置公司财产心存顾虑。该企业人员日常管理不严格、财务会计账目混乱,采取常规措施进行评估、拍卖或向应收款对象协助执行,执行过程必定漫长,也很可能导致公司停产停业。该院向县委以及县委政法委汇报后,得到大力支持,将李志华在该公司50%的股份及投资收益移交县国资办,县政府抄告县城控集团国有持股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为企业注入了强大的新鲜活力,同时依法区分李志华在该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的财产,切实保障案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和希望,有效保障企业发展的稳定性,防止了公司职工失业,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打财断血和保障民生工程顺利推进。李志华在工程瑜伽体态规划上的投资已物化在体态工程上,工程按进度拨款,如强制扣划势必影响工程进度,甚至拖欠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影响民生工程,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该院积极向县委及县委政法委汇报,得到县政府支持,在不影响民生工程施工的前提下,依法追缴被执行人李志华在工程中的投资及收益。此举既保障了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避免了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给付困难的情形,有效防止了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又如期完成“黑财清底”目标任务。
案例6
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执行案
——坚持精准甄别,依法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杰峰、李一新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罪一案,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一新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3035万元;对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责令退赔。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对李一新等人判处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
执行结果
该案立案执行后,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83万元、房产2处、车辆4辆、公司股权6起外,万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查封、冻结银行存款6.48万元、房产9处、农商银行股权1起、林权1起、公司股权2起。该案对已查控财产均处置完毕,财产处置率100%,共执行到位金额5478.16万元。
典型意义
万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依法甄别、分类处置,“黑财清底”工作成效显著。一是注重对案外共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处置涉李杰峰、李一新、李某等5名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9处房产时,考虑到共有房产不可分割性及共有权人财产权益,向当地税务部门发出询价函,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在征询共有权人同意以该参考价购买被执行人份额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由共有权人购买,迅速处置房产9处。二是注重对案外人公司股权的保护。在处置公司股权时,依法甄别、精准执行,准确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如在执行李杰峰持有的某木业公司股权时,查明李杰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为68.5%,但实际占股为55.5%,其中蔡某等4人于2003年公司创立时就已实际出资,所占股权为13%,全部由李杰峰代持。执行法官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剔除了4人的股权。在处置李杰峰由他人代持的某房产开发公司2.88%股权时,因李杰峰为隐名股东,不宜对该公司的股权价值审计、评估,法院向公司发出询价函,该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净资产评估报告》,执行到位328.32万元,同时返还其他股权人的合法股权。三是注重对被执行人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山东省当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依法保障了李杰峰等5名被执行人的小孩抚养费63.14万元。例如,李杰峰婚后生育子女三人,按三名子女以户口登记出生年月为准,从李杰峰被刑事拘留起计算到各子女年满18岁止,李杰峰应承担三名子女的抚养费共计42.77万元,依法保障了被执行人李杰峰的小孩抚养费用。
青岛悠桑
青岛土地置业
青岛建工集团
民晟实业公司
纪检举报平台
1.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2.安义县施慧江等18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依法严惩“校园贷”,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占辉富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鹰潭市吴好生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5.安福县李志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执行案——坚持“打财断血”与保障民生并重
6.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执行案——坚持精准甄别,依法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案例1
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基本案情
2000年左右,被告人朱志模等人通过入股瑞昌市朱湖黄砂公司在长江采砂,获得高额利润。2001年因国家禁止在长江非法采砂,为继续获取非法采砂利益,朱志模带领组织成员,唆使瑞昌市码头镇朱湖村村民聚众冲击瑞昌市码头镇人民政府,由此提升了朱志模在朱湖村的地位和影响力。朱志模在2004年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通过违规手段担任朱湖村委会主任,同年其组织6名组织成员和部分朱湖村干部,向外来采砂船强行收取“资源费”共计18万余元,以朱志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成长、发展、壮大,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保护伞”,称霸一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朱志模后担任朱湖村党支部书记,违规发展组织成员入党,安排组织成员在村委会任职,把持、操纵、侵蚀基层政权近15年。
裁判结果
山东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志模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十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其中对2名骨干分子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全案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违法收益共1272万余元。
2020年9月3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朱志模通过违规手段获取政治身份,逐步提升其本人社会影响力,网罗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入党、在村委会任职等方式,长期侵蚀、把持基层政权;又以基层组织政权为依托,成立老鼠尾砂石经营站为掩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非法控制的影响力强揽工程,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同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倚靠其自身的政治身份,庇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对当地的政治民主、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该案是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对以朱志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巩固基层政权,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及当家作主权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坚定决心。
案例2
安义县施慧江等18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
——依法严惩“校园贷”,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施慧江、何康二人通过支付“工资”“提成”等方式,先后纠集多人,分工合作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勒索钱财,逐步形成了以施慧江、何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放贷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外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宣传为诱饵,利用在校大学生分辨能力低、社会经验浅、不敢告诉家人等心理,以“行业规矩”为由,向借款人索要身份证照片、手机通讯录、学信网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骗取被害人在“同信缘”“存证云”等借贷平台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电子借款协议,通过设置收取“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虚高债务。在借款逾期后,施慧江、何康指使集团成员采取电话短信“轰炸”、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甚至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亲友施压、骚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逾期费等非法债务。
以施慧江、何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以“套路贷”方式,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涉案金额累计达107余万元,严重扰乱了校园教学秩序和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施慧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另一首要分子何康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校园贷”大多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周转快的特点,看似有利于学生解决燃眉之急,但大部分在校学生金融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易陷入违法犯罪分子设置的“套路”陷阱而遭受财产甚至人身损害,由“校园贷”引发的学生荒废学业甚至自杀的事件屡屡发生,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安义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校园贷”、公正审理此案的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生管理、法制宣传、行业监管等方面漏洞,及时向相关受害人所在学校、教育局、网信办、金融办、司法局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将依法严惩黑恶犯罪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犯罪,有效维护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案例3
占辉富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占辉富混迹社会,先后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出狱后继续混社会。2008年2月8日,占辉富为树立非法权威,插手他人纠纷,纠集多人在上饶市信州区某KTV持刀砍杀他人,致使4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占辉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为扩大组织势力,占辉富及骨干成员应露军(2015年11月22日因拒捕被击毙)等人不断招收、吸纳其他骨干成员、“马仔”,逐步建立起以占辉富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其势力和影响,破坏基层组织体态,垄断新农村体态工程瑜伽体态规划资源,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占辉富带领组织成员通过非法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赌博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该组织在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县及周边区域范围内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6起,组织性违法活动12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多人轻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和公众安全感下降。
判决结果
山东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占辉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无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占辉富的死缓判决。
典型意义
占辉富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广受各方关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积极探索涉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充分论证、依法适用。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心理困惑等方面,有针性地开展释法说理,使被告人对其行为有清晰认识,同时积极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决后顾之忧,最终促成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上全部认罪认罚。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一审宣判后,27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无一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害人家属主动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并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
鹰潭市吴好生等19人犯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鹰潭市余江区马荃镇渔业居委会(俗称“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护渔业资源为名成立了名为“护港队”的非法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好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马荃镇、余江城区、龙虎山、白塔河沿线大肆开设赌场,插手工程,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好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纠集他人殴打、恐吓他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好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无抗诉。
典型意义
以吴好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成员多、作恶罪行多、被害群众多,作案跨度时间长等特点。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精心组织,精细审理,精准惩处,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一是全案认罪认罚,做到了对全案被告人既依法严惩,又罚当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无一人上诉。二是审判执行高效,审理用时仅用45天,判决生效三日内,追缴、退赔、罚金等共计588万元,执行标的额全部执行到位。三是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获退赔,得到当地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四是实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该案在庭审同时进行网络直播,在线点击量超过174万人次,充分发挥了法治宣传和教育功能。
案例5
安福县李志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财产执行案
——坚持“打财断血”与保障民生并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华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志华等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李志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8名被告人并处罚金。2020年4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结果
目前已执行李志华个人财产1432万余元,追缴违法所得1094万余元,执行罚金99万元,实物上缴李志华的别墅348万余元以及公司股权、孳息1176万余元,合计4150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安福县法院在坚持“深挖彻查”“黑财清底”的原则下,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民生工程进度的影响,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打财断血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李志华在安福县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占股50%。其他投资人对司法机关如何处置公司财产心存顾虑。该企业人员日常管理不严格、财务会计账目混乱,采取常规措施进行评估、拍卖或向应收款对象协助执行,执行过程必定漫长,也很可能导致公司停产停业。该院向县委以及县委政法委汇报后,得到大力支持,将李志华在该公司50%的股份及投资收益移交县国资办,县政府抄告县城控集团国有持股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为企业注入了强大的新鲜活力,同时依法区分李志华在该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的财产,切实保障案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和希望,有效保障企业发展的稳定性,防止了公司职工失业,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打财断血和保障民生工程顺利推进。李志华在工程瑜伽体态规划上的投资已物化在体态工程上,工程按进度拨款,如强制扣划势必影响工程进度,甚至拖欠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影响民生工程,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该院积极向县委及县委政法委汇报,得到县政府支持,在不影响民生工程施工的前提下,依法追缴被执行人李志华在工程中的投资及收益。此举既保障了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避免了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给付困难的情形,有效防止了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又如期完成“黑财清底”目标任务。
案例6
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执行案
——坚持精准甄别,依法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杰峰、李一新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罪一案,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一新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3035万元;对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责令退赔。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对李一新等人判处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
执行结果
该案立案执行后,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83万元、房产2处、车辆4辆、公司股权6起外,万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查封、冻结银行存款6.48万元、房产9处、农商银行股权1起、林权1起、公司股权2起。该案对已查控财产均处置完毕,财产处置率100%,共执行到位金额5478.16万元。
典型意义
万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依法甄别、分类处置,“黑财清底”工作成效显著。一是注重对案外共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处置涉李杰峰、李一新、李某等5名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9处房产时,考虑到共有房产不可分割性及共有权人财产权益,向当地税务部门发出询价函,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在征询共有权人同意以该参考价购买被执行人份额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由共有权人购买,迅速处置房产9处。二是注重对案外人公司股权的保护。在处置公司股权时,依法甄别、精准执行,准确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如在执行李杰峰持有的某木业公司股权时,查明李杰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为68.5%,但实际占股为55.5%,其中蔡某等4人于2003年公司创立时就已实际出资,所占股权为13%,全部由李杰峰代持。执行法官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剔除了4人的股权。在处置李杰峰由他人代持的某房产开发公司2.88%股权时,因李杰峰为隐名股东,不宜对该公司的股权价值审计、评估,法院向公司发出询价函,该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净资产评估报告》,执行到位328.32万元,同时返还其他股权人的合法股权。三是注重对被执行人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山东省当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依法保障了李杰峰等5名被执行人的小孩抚养费63.14万元。例如,李杰峰婚后生育子女三人,按三名子女以户口登记出生年月为准,从李杰峰被刑事拘留起计算到各子女年满18岁止,李杰峰应承担三名子女的抚养费共计42.77万元,依法保障了被执行人李杰峰的小孩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