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龙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李某俊(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出资运作“顺风贷”放贷平台,并陆续邀约、招募廖某炜、刘某晖、李某勋、邱某元(均已判决)等人,开始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2018年6月,李某俊、刘某邀约潘某丞(已判决)注册成立龙南嘉乐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庇公司)等,以此为依托,陆续邀约、招募被告人李某龙、邹某龙、胡某祁等十二人从事放贷、催收等工作,先后非法运作“红蚁贷”、“有得花”放贷平台。2018年9月,刘某阳(已判决)利用风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暴公司),先后组织、招募黄某聪、钟某、廖某等九人(均已判决)专门从事催债工作。2018年10月,李某俊、刘某、刘某阳达成合作,由风暴公司负责为嘉乐庇公司催收贷款,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李某俊、刘某、刘某阳为首要分子,潘某丞、刘某晖、李某勋等九人为重要成员,廖某炜、黄某聪等十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邹某龙、胡某祁等六名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唐某清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沈某(另案处理)组织廖某(另案处理)、袁某斌(另案处理)、廖某鑫(已判决)等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行业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利用“火马”等网络放贷平台,并邀约被告人唐某清、曾某文、许某波(已判决)等人在财务组负责审核放贷等业务;招募被告人金某泉、温某茂(已判决)、蔡某薪(已判决)等人负责催收等业务。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等虚构“额度高、低利息、手续简单”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到“今借到、有凭证”等第三方平台签订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且年化利率为24%的虚假借条;诱导被害人填报并上传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和实际需要,以提额降息为诱饵,隐瞒周息高达30%的事实,引诱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为7天、周息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等使用电话轰炸、短信、微信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以及催收外包形式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暴力催收。最终形成了以沈某为首要分子,许某庆、廖某鑫等为重要成员,唐某清、曾某文、金某泉、许某波、温某茂、蔡某薪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金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警示: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一旦落入套路贷的陷阱,不仅财产会遭受损失,正常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干扰。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远离套路贷,贷款时选择正规的银行或公司,遇到不法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龙南市人民法院)
青岛悠桑
青岛土地置业
青岛建工集团
民晟实业公司
纪检举报平台
邹某龙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李某俊(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出资运作“顺风贷”放贷平台,并陆续邀约、招募廖某炜、刘某晖、李某勋、邱某元(均已判决)等人,开始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2018年6月,李某俊、刘某邀约潘某丞(已判决)注册成立龙南嘉乐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庇公司)等,以此为依托,陆续邀约、招募被告人李某龙、邹某龙、胡某祁等十二人从事放贷、催收等工作,先后非法运作“红蚁贷”、“有得花”放贷平台。2018年9月,刘某阳(已判决)利用风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暴公司),先后组织、招募黄某聪、钟某、廖某等九人(均已判决)专门从事催债工作。2018年10月,李某俊、刘某、刘某阳达成合作,由风暴公司负责为嘉乐庇公司催收贷款,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李某俊、刘某、刘某阳为首要分子,潘某丞、刘某晖、李某勋等九人为重要成员,廖某炜、黄某聪等十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邹某龙、胡某祁等六名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唐某清等人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沈某(另案处理)组织廖某(另案处理)、袁某斌(另案处理)、廖某鑫(已判决)等人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行业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利用“火马”等网络放贷平台,并邀约被告人唐某清、曾某文、许某波(已判决)等人在财务组负责审核放贷等业务;招募被告人金某泉、温某茂(已判决)、蔡某薪(已判决)等人负责催收等业务。借款过程中,被告人等虚构“额度高、低利息、手续简单”等信息,诱导被害人到“今借到、有凭证”等第三方平台签订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且年化利率为24%的虚假借条;诱导被害人填报并上传个人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和实际需要,以提额降息为诱饵,隐瞒周息高达30%的事实,引诱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为7天、周息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等使用电话轰炸、短信、微信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以及催收外包形式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暴力催收。最终形成了以沈某为首要分子,许某庆、廖某鑫等为重要成员,唐某清、曾某文、金某泉、许某波、温某茂、蔡某薪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金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警示: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一旦落入套路贷的陷阱,不仅财产会遭受损失,正常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干扰。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远离套路贷,贷款时选择正规的银行或公司,遇到不法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龙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