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鹰潭公布5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两名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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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鹰潭全市两级法院坚持打击黑恶犯罪与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相结合,从严从快审结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其中一审审结7件7人,二审审结2件2人,所有被告人全部被判处实刑,并被判处财产刑。其中判处罚金140万元,判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财产305.69万元。

 

典型案例

 

一、罗某生贪污、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1.贪污事实

 

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罗某生担任余江县中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8年1月28日,余江县土地整理工程体态瑜伽体态规划部以拆迁费、拆迁补偿费、整理工程费的名义拨付20万元至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2008年1月29日,罗某生以提取备用金的名义将该20万元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同日将其中8万元返还给余江县国土局作为国土局工作经费,2万元被罗某生用于中童镇政府公务开支。2008年3月4日,罗某生将10万元转账给其妻弟涂某保。2008年4月以及2008年8月,罗某生以中童镇政府的名义分别和邓某胜、童某龙签订虚假工程协议及工程结算表,并叫邓某胜、童某龙开具虚假“修复乘龙村桥”、“地下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发票20万元。后罗某生将虚开的20万元工程发票拿到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冲抵其本人在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财务上的20万元备用金。2009年下半年,涂某保将10万元归还给罗某生,罗某生将该1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受贿事实

 

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生担任余江县马荃镇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罗某生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体态、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吴某生关照,先后五次收受吴某生的钱款共计22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罪中,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受贿罪中,其具有认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罗某生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罗某生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随着国家对村镇体态的重视,村镇工程瑜伽体态规划资金的投入日益增多,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手的瑜伽体态规划资金也随之增加,这给腐败分子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被告人罗某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骗取拆迁费、拆迁补偿费、整理工程费,其贪腐行为阻碍了村镇工程体态,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依法惩处;任职期间,被告人罗某生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体态、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关照,收受他人钱款,是典型的“保护伞”。对被告人罗某生判处刑罚,对充当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

 

二、方某升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担任贵溪市耳口乡党委书记、泗沥镇党委书记、贵溪市发改委主任、贵溪市委办主任、贵溪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义、方某法、祝某等、钱某生、许某叶、江某华、汪某辉、方某锋、孙某、杨某圣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85284万元,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纵容涉黑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砂石资源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担任贵溪市耳口乡党委书记、泗沥镇党委书记、贵溪市发改委主任、贵溪市委办主任、贵溪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义、方某法、祝某等、钱某生、许某叶、江某华、汪某辉、方某锋、孙某、杨某圣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85284万元,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纵容涉黑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砂石资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能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方某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方某生从乡党委书记一步一步晋升至副市长,其本应在其位谋其政,充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一方百姓干实事,然而面对众多诱惑,被告人方某生摒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蜕变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在权欲的引诱下逐渐走向腐败的深渊。被告人方某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依法惩处其包括涉黑涉恶腐败在内的犯罪行为,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更是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起到威慑与警示教育作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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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鹰潭两级法院始终把牢司法立场,坚持依法办案、从严惩处,精心审理好每一起黑恶犯罪案件,共审理涉黑恶案件110件669人。通过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吴某生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案

 

基本案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余江区马荃镇渔业居委会(俗称“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护渔业资源为名成立了名为“护港队”的非法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生为首,部分被告人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马荃镇、余江城区、龙虎山、白塔河沿线大肆开设赌场,插手工程、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纠集他人殴打、恐吓他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全案认罪认罚且当庭宣判的涉黑案件。以吴某生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利用插手基层事务或者暴力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损害基层群众的利益,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在各政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下,成功打掉并摧毁了这个长期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村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取得了几个好效果。一是全案认罪认罚,做到了对全案被告人既依法严惩,又罚当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无一人上诉,一审判决及时生效。二是审判执行高效,审理用时仅用45天,其中公开庭审时间也仅用1天;判决生效三日内,追缴、退赔、罚金等共计588万元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三是被害人损失全部得到退赔。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得到退赔,得到当地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

 

四、江某和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行贿等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生自幼生长在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上世纪80年代因其嫁在邻村的姐姐与同村村民邓某福发生矛盾纠纷,便纠集洪塘村百余人到邓某福家打砸抢,江某生家族因此恶名远扬。1992年始,江某生带领其儿子即被告人江万某、江文某、江某和进入山东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溪化肥厂或贵化,2012年更名为山东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国化工)磷石膏渣场(以下简称渣场)运输磷石膏并出售获利。1996年,江某生家族为维护其在渣场的一己私利,江某和持铁铲打伤时任洪塘村村委会书记江水茂,1999年殴打时任村委会书记江某道,因敢打斗狠出名。此后,江某生、江某和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渣场竞争对手且获胜,树立了其家族强势地位,在洪塘村及周边形成了非法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

 

为阻止贵溪化肥厂收回渣场经营管理权,达到长期霸占、垄断渣场非法获利的目的,被告人江某生、江某和、江有某、江万某、江文某等人商议成立公司,召开村民大会,鼓动村民入股,并以公司是村办集体企业为名,对政府施压,抗衡贵溪化肥厂。在江某生、江某和的组织、策划、指挥下,2004年12月13日成立了以江某生为董事长的贵溪长生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以公司名义强行霸占渣场。2005年,江某和因与洪塘村采砂合伙人江某荣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便指使江某发、江某根、严某荣等人将江某荣杀成重伤,为控制砂场奠定了基础。此后某根、江某发、江某飞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为活动,逐步发展形成以宗族势力为基础,以宗亲、发小为纽带,以公司为手段,早期以江某生、江某和为组织者、领导者,2010年以后以江某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江某发、江某辉、江有某、江某根为积极参加者,以江某发、江某有、江胜某、江某成、江万某、江文某、江某飞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结果

 

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江某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江某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江某发、江某辉、江有某、江某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二年、五年和十年,并分别被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和一百五十万元;其余该组织一般参加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若干。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江某和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已形成的黑势力,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渣场竞争对手且获胜,树立了其家族强势地位,在洪塘村及周边形成了非法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的公正判处,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付某胜等9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诈骗等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被告人付某胜因参与故意杀人,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结识了被告人夏某武,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某胜出狱后不思悔改,对外宣称其故意杀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累积威名。2014年以来,付某胜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夏某武、彭某萍、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夏某武、彭某萍为重要成员,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付某胜指挥,以付某胜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付某胜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胜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付某胜具有犯罪前科,出狱后不思悔改,并以其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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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公布5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两名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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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鹰潭全市两级法院坚持打击黑恶犯罪与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相结合,从严从快审结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其中一审审结7件7人,二审审结2件2人,所有被告人全部被判处实刑,并被判处财产刑。其中判处罚金140万元,判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财产305.69万元。

 

典型案例

 

一、罗某生贪污、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1.贪污事实

 

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罗某生担任余江县中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8年1月28日,余江县土地整理工程体态瑜伽体态规划部以拆迁费、拆迁补偿费、整理工程费的名义拨付20万元至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2008年1月29日,罗某生以提取备用金的名义将该20万元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同日将其中8万元返还给余江县国土局作为国土局工作经费,2万元被罗某生用于中童镇政府公务开支。2008年3月4日,罗某生将10万元转账给其妻弟涂某保。2008年4月以及2008年8月,罗某生以中童镇政府的名义分别和邓某胜、童某龙签订虚假工程协议及工程结算表,并叫邓某胜、童某龙开具虚假“修复乘龙村桥”、“地下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发票20万元。后罗某生将虚开的20万元工程发票拿到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冲抵其本人在余江县中童镇财政所财务上的20万元备用金。2009年下半年,涂某保将10万元归还给罗某生,罗某生将该1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受贿事实

 

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生担任余江县马荃镇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罗某生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体态、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吴某生关照,先后五次收受吴某生的钱款共计22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罪中,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受贿罪中,其具有认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罗某生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罗某生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随着国家对村镇体态的重视,村镇工程瑜伽体态规划资金的投入日益增多,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手的瑜伽体态规划资金也随之增加,这给腐败分子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被告人罗某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骗取拆迁费、拆迁补偿费、整理工程费,其贪腐行为阻碍了村镇工程体态,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依法惩处;任职期间,被告人罗某生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体态、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关照,收受他人钱款,是典型的“保护伞”。对被告人罗某生判处刑罚,对充当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

 

二、方某升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担任贵溪市耳口乡党委书记、泗沥镇党委书记、贵溪市发改委主任、贵溪市委办主任、贵溪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义、方某法、祝某等、钱某生、许某叶、江某华、汪某辉、方某锋、孙某、杨某圣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85284万元,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纵容涉黑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砂石资源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生利用担任贵溪市耳口乡党委书记、泗沥镇党委书记、贵溪市发改委主任、贵溪市委办主任、贵溪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某和、徐某海、徐某义、方某法、祝某等、钱某生、许某叶、江某华、汪某辉、方某锋、孙某、杨某圣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80.085284万元,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纵容涉黑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造成国家砂石资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能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方某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生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方某生从乡党委书记一步一步晋升至副市长,其本应在其位谋其政,充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一方百姓干实事,然而面对众多诱惑,被告人方某生摒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蜕变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在权欲的引诱下逐渐走向腐败的深渊。被告人方某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依法惩处其包括涉黑涉恶腐败在内的犯罪行为,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更是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起到威慑与警示教育作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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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鹰潭两级法院始终把牢司法立场,坚持依法办案、从严惩处,精心审理好每一起黑恶犯罪案件,共审理涉黑恶案件110件669人。通过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吴某生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案

 

基本案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余江区马荃镇渔业居委会(俗称“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护渔业资源为名成立了名为“护港队”的非法组织,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生为首,部分被告人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或在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马荃镇、余江城区、龙虎山、白塔河沿线大肆开设赌场,插手工程、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私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纠集他人殴打、恐吓他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助。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全案认罪认罚且当庭宣判的涉黑案件。以吴某生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利用插手基层事务或者暴力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损害基层群众的利益,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在各政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下,成功打掉并摧毁了这个长期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村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取得了几个好效果。一是全案认罪认罚,做到了对全案被告人既依法严惩,又罚当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无一人上诉,一审判决及时生效。二是审判执行高效,审理用时仅用45天,其中公开庭审时间也仅用1天;判决生效三日内,追缴、退赔、罚金等共计588万元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三是被害人损失全部得到退赔。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得到退赔,得到当地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

 

四、江某和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行贿等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生自幼生长在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上世纪80年代因其嫁在邻村的姐姐与同村村民邓某福发生矛盾纠纷,便纠集洪塘村百余人到邓某福家打砸抢,江某生家族因此恶名远扬。1992年始,江某生带领其儿子即被告人江万某、江文某、江某和进入山东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溪化肥厂或贵化,2012年更名为山东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国化工)磷石膏渣场(以下简称渣场)运输磷石膏并出售获利。1996年,江某生家族为维护其在渣场的一己私利,江某和持铁铲打伤时任洪塘村村委会书记江水茂,1999年殴打时任村委会书记江某道,因敢打斗狠出名。此后,江某生、江某和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渣场竞争对手且获胜,树立了其家族强势地位,在洪塘村及周边形成了非法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

 

为阻止贵溪化肥厂收回渣场经营管理权,达到长期霸占、垄断渣场非法获利的目的,被告人江某生、江某和、江有某、江万某、江文某等人商议成立公司,召开村民大会,鼓动村民入股,并以公司是村办集体企业为名,对政府施压,抗衡贵溪化肥厂。在江某生、江某和的组织、策划、指挥下,2004年12月13日成立了以江某生为董事长的贵溪长生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以公司名义强行霸占渣场。2005年,江某和因与洪塘村采砂合伙人江某荣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便指使江某发、江某根、严某荣等人将江某荣杀成重伤,为控制砂场奠定了基础。此后某根、江某发、江某飞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为活动,逐步发展形成以宗族势力为基础,以宗亲、发小为纽带,以公司为手段,早期以江某生、江某和为组织者、领导者,2010年以后以江某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江某发、江某辉、江有某、江某根为积极参加者,以江某发、江某有、江胜某、江某成、江万某、江文某、江某飞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结果

 

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江某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江某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江某发、江某辉、江有某、江某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二年、五年和十年,并分别被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和一百五十万元;其余该组织一般参加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若干。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江某和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已形成的黑势力,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排挤渣场竞争对手且获胜,树立了其家族强势地位,在洪塘村及周边形成了非法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的公正判处,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付某胜等9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诈骗等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被告人付某胜因参与故意杀人,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结识了被告人夏某武,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某胜出狱后不思悔改,对外宣称其故意杀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累积威名。2014年以来,付某胜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夏某武、彭某萍、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夏某武、彭某萍为重要成员,杨某强、徐某、赵某松、左某军、赫某鑫、叶某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付某胜指挥,以付某胜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付某胜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某胜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付某胜具有犯罪前科,出狱后不思悔改,并以其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付某胜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