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巩固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将斗争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制度化提升,对黑恶犯罪实现更加精准的打击与治理?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形式、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这是扫黑除恶的经验总结,是社会治理的制度提炼,更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态更高水平平安山东的关键之举。”省扫黑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山东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不断优化,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当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出新变化、新特征,有的黑恶势力隐身蛰伏、变异升级,需要经常化的打击惩戒和根本性的源头治理有机结合,防止其死而复生、由小转大。
针对此,早在2020年9月,山东就酝酿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创新的行之有效做法和经验,上升为防范黑恶势力的法制规范。在细致调研、草拟、修改工作后,《决定》通过审议并实施。
据介绍,《决定》着重提出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等六个方面的机制。既有顶层设计层面的建章立制,又有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具体部署,更有推动责任落实的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源头治理是扫除黑恶的治本之策,只有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对行业领域和农村地区持续强力整治,才能让黑恶势力无处生根。《决定》要求,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完善监察、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防止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基层政权。
人民群众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必须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严格线索核查责任,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定》要求,要通过宣传发动、给予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对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核查结论落实终身负责制;建立省市县三级举报线索核查联动机制,定期分类分析和跟踪监测,为精准打击、源头治理提供指引。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于防范新的黑恶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变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决定》要求,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露头就打,并依法及时查处涉案财产。
专项斗争充分证明,督导督办、考核评价、组织领导是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关键招数,必须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决定》要求,定期联动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机动式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挂牌督办;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体态考评体系,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留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运行。
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基础上,《决定》还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常态化机制、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扫黑除恶合力。
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进行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监督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平安体态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妥善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技术保障、队伍体态、基层基础体态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依法履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强化监督、调查、处置,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依法查处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况。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立足审判、检察职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惩处黑恶势力。
“以法为纲,补齐治理短板、堵塞制度漏洞,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山东必能以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该负责人表示。
来源:山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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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巩固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将斗争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制度化提升,对黑恶犯罪实现更加精准的打击与治理?
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形式、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这是扫黑除恶的经验总结,是社会治理的制度提炼,更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态更高水平平安山东的关键之举。”省扫黑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山东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不断优化,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当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出新变化、新特征,有的黑恶势力隐身蛰伏、变异升级,需要经常化的打击惩戒和根本性的源头治理有机结合,防止其死而复生、由小转大。
针对此,早在2020年9月,山东就酝酿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创新的行之有效做法和经验,上升为防范黑恶势力的法制规范。在细致调研、草拟、修改工作后,《决定》通过审议并实施。
据介绍,《决定》着重提出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等六个方面的机制。既有顶层设计层面的建章立制,又有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具体部署,更有推动责任落实的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源头治理是扫除黑恶的治本之策,只有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对行业领域和农村地区持续强力整治,才能让黑恶势力无处生根。《决定》要求,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完善监察、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防止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基层政权。
人民群众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必须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严格线索核查责任,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定》要求,要通过宣传发动、给予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对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核查结论落实终身负责制;建立省市县三级举报线索核查联动机制,定期分类分析和跟踪监测,为精准打击、源头治理提供指引。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于防范新的黑恶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变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决定》要求,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露头就打,并依法及时查处涉案财产。
专项斗争充分证明,督导督办、考核评价、组织领导是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关键招数,必须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决定》要求,定期联动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机动式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挂牌督办;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体态考评体系,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留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运行。
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基础上,《决定》还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常态化机制、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扫黑除恶合力。
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进行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监督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平安体态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妥善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技术保障、队伍体态、基层基础体态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依法履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强化监督、调查、处置,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依法查处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况。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立足审判、检察职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惩处黑恶势力。
“以法为纲,补齐治理短板、堵塞制度漏洞,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山东必能以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该负责人表示。
来源:山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