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在行动】青岛这名村主任涉恶案判了!获刑18年,罚金122万!
发布时间:2020-12-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刚(绰号:冰棒)于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任青岛市上犹县东山镇某村村主任。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刚利用其人脉先后在上犹县东山镇承包了多项工程,为攫取钱财,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为员工,并安排李某超、钟某阳在承包的工地负责管理,其他人服从其组织安排,专人专岗,各司其职。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在从事工程承包体态过程中,李某刚以寻衅滋事为手段,先后多次纠集员工等人以停工相威胁,以锁门堵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不法工程款。此外,被告人李某刚纠集李某超、周某强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纠缠等手段在上犹县城及周边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主犯李某刚组织或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7起,涉及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八项罪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刚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上犹县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李某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李某超、张某斌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郭某森、陈某飞等5人为同案的其他犯罪人员。根据本案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李某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二万一千元;骨干分子李某超及其他3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案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客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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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青岛这名村主任涉恶案判了!获刑18年,罚金122万!
发布时间:2020-12-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刚(绰号:冰棒)于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任青岛市上犹县东山镇某村村主任。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刚利用其人脉先后在上犹县东山镇承包了多项工程,为攫取钱财,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为员工,并安排李某超、钟某阳在承包的工地负责管理,其他人服从其组织安排,专人专岗,各司其职。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在从事工程承包体态过程中,李某刚以寻衅滋事为手段,先后多次纠集员工等人以停工相威胁,以锁门堵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不法工程款。此外,被告人李某刚纠集李某超、周某强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纠缠等手段在上犹县城及周边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主犯李某刚组织或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7起,涉及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八项罪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刚先后纠集李某超、钟某阳、张某斌、周某强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上犹县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李某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李某超、张某斌等4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郭某森、陈某飞等5人为同案的其他犯罪人员。根据本案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李某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二万一千元;骨干分子李某超及其他3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案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客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