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青岛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01

青岛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活动方案

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保障外派监事会在企业顺利开展工作,增进企业对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了解,拟于2016年12月在11户出资监管企业开展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1、增进派驻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了解,形成从集团本部到下属企业,从各级企业的负责人到企业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积极主动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2、促进派驻企业对监事会履职的监督。对外派监事会履职的勤勉程度和遵守“六要六不”的纪律规范进行监督。

二、活动形式

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1、各企业借助工作区宣传栏、公告栏、内报内刊等宣传媒介,至少编写一期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专期(具体内容见附件1)。

2、由各企业负责组织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学习《监事会工作宣传手册》,开展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工群众进行监事会工作知识测试,并上报汇总测试名单、成绩,评卷由企业自行负责(参考卷见附件2)。

3、在各企业门户网站及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上及时报道活动动态。

三、宣传内容(详见附件1)

1、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2、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依据和工作职责;

3、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

4、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方式;

5、监事会工作纪律;

6、企业如何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7、监事会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活动范围

根据资产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的原则,考虑

到出资监管企业大部分主要资产在下属公司,此次活动范围包括出资监营企业本级和下属企业(特别是重要子公司),具体范围请企业提出意见。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拟定于12月份进行集中宣传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11月9日11月31日)

(1) 11月14前,制订宣传月活动方案;

(2) 11月15至11月22,确定具体宣传内容

(3) 11月30前向企业下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4) 11月31日前,确认准备工作完毕。

2、实施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1)企业在宣传栏、公告栏、内报内刊、网站等宣传媒介上宣传,企业分别在12月10日和20日之前向监事会办公室(联系人,张荣菊,电话,8196122,邮箱,gzgzwjsb@163.com)各报送一次宣传月活动信息;

(2)各监事会结合日常工作检查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向监事会办公室反馈活动开展情况;

(3)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策划、编写宣传测试卷、在国资委外网上报道宣传月活动情况,并采取查看(阅)、座谈、问卷等形式抽查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情况。

3、总结阶段(2017年1月1日至1月10日)

(1)12月底,各企业上报宣传月活动书面总结;

(2)各监事会书面汇报企业宣传月活动情况;

(3)监事会办公室总结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向委领

导汇报,并向企业通报。

附件:

1、宣传内容;

2、监事会工作测试卷(参考卷)及参考答案。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1:

宣传内容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义

1、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正确决策,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和成果巩固。从1 998年国务院建立的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到《公司法》认可的监事会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2、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监事会通过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从而形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的三个不同层面的权利制衡机制。

3、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力保障。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实时的、动态的监督检查,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避免做假账问题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利于改善和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体态。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企业经营业绩对

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为

改善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体态,建立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

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新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依据和工作职责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依据

1、法律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二)外派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外派监事会本着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则,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依法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

责,具体是: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范围不局限于派驻公司本部,按照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就监督到哪里,上市公司,重要子企业都是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对象。

四、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是集事后监督及过程监督和事前监督为一体的全方位监督。具体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字:

一是听。列席重要会议,听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相关情况,走访企业职能部门,听取企业计划,财务,经营等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职工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听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是看。实地核查企业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是查。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分析等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企业会议纪要、内控制度体态及执行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资料。

四是询。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会工作纪律

外派监事会在工作中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六要”的具体内容是: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党

中央保持一致;二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

正派,光明磊落;三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财经纪律和弄虚作假的

行为作斗争,自学维护国家利益;四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

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五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

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

领导人员工作业绩;六要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恪尽职守,

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

和工作效率。

“六不”的具体内容是: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和在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去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

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六、企业如何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市国资委于2013年印发《青岛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暂行办法》(赣市国资字(2013)13号)有具体规定,简要概括有:

1、为监事会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

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应向监事会提供办公用房、电话、电脑、复印机、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2、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

企业协调联络员:负责监事会与企业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与联络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信息。


规范文件资料传递。

‚重要会议的通知。

ƒ重大事项报告。

④ 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3、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

企业财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4、有关会议应及时通知监事会。

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瑜伽体态规划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将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内容的会议通知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并向企业反馈。

5、支持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支持配合监事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6、支持职工监事履行其工作职责。

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按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7、企业内审、纪检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内审部门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纪检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8、加大对监事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高度重视,加大整改力度,提出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和监事会。

七、企业和监事会的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违反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行为规范的。

(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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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01

青岛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活动方案

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保障外派监事会在企业顺利开展工作,增进企业对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了解,拟于2016年12月在11户出资监管企业开展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月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1、增进派驻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了解,形成从集团本部到下属企业,从各级企业的负责人到企业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积极主动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2、促进派驻企业对监事会履职的监督。对外派监事会履职的勤勉程度和遵守“六要六不”的纪律规范进行监督。

二、活动形式

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1、各企业借助工作区宣传栏、公告栏、内报内刊等宣传媒介,至少编写一期外派监事会工作宣传专期(具体内容见附件1)。

2、由各企业负责组织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学习《监事会工作宣传手册》,开展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工群众进行监事会工作知识测试,并上报汇总测试名单、成绩,评卷由企业自行负责(参考卷见附件2)。

3、在各企业门户网站及市国资委门户网站上及时报道活动动态。

三、宣传内容(详见附件1)

1、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2、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依据和工作职责;

3、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

4、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方式;

5、监事会工作纪律;

6、企业如何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7、监事会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活动范围

根据资产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的原则,考虑

到出资监管企业大部分主要资产在下属公司,此次活动范围包括出资监营企业本级和下属企业(特别是重要子公司),具体范围请企业提出意见。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拟定于12月份进行集中宣传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11月9日11月31日)

(1) 11月14前,制订宣传月活动方案;

(2) 11月15至11月22,确定具体宣传内容

(3) 11月30前向企业下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4) 11月31日前,确认准备工作完毕。

2、实施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1)企业在宣传栏、公告栏、内报内刊、网站等宣传媒介上宣传,企业分别在12月10日和20日之前向监事会办公室(联系人,张荣菊,电话,8196122,邮箱,gzgzwjsb@163.com)各报送一次宣传月活动信息;

(2)各监事会结合日常工作检查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向监事会办公室反馈活动开展情况;

(3)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策划、编写宣传测试卷、在国资委外网上报道宣传月活动情况,并采取查看(阅)、座谈、问卷等形式抽查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情况。

3、总结阶段(2017年1月1日至1月10日)

(1)12月底,各企业上报宣传月活动书面总结;

(2)各监事会书面汇报企业宣传月活动情况;

(3)监事会办公室总结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向委领

导汇报,并向企业通报。

附件:

1、宣传内容;

2、监事会工作测试卷(参考卷)及参考答案。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1:

宣传内容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义

1、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正确决策,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和成果巩固。从1 998年国务院建立的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到《公司法》认可的监事会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2、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监事会通过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从而形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的三个不同层面的权利制衡机制。

3、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力保障。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实时的、动态的监督检查,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避免做假账问题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利于改善和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体态。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企业经营业绩对

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为

改善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体态,建立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

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新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依据和工作职责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依据

1、法律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二)外派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外派监事会本着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则,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依法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

责,具体是: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范围不局限于派驻公司本部,按照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就监督到哪里,上市公司,重要子企业都是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对象。

四、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是集事后监督及过程监督和事前监督为一体的全方位监督。具体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字:

一是听。列席重要会议,听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相关情况,走访企业职能部门,听取企业计划,财务,经营等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职工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听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是看。实地核查企业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是查。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分析等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企业会议纪要、内控制度体态及执行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资料。

四是询。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会工作纪律

外派监事会在工作中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六要”的具体内容是: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党

中央保持一致;二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

正派,光明磊落;三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财经纪律和弄虚作假的

行为作斗争,自学维护国家利益;四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

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五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

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

领导人员工作业绩;六要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恪尽职守,

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

和工作效率。

“六不”的具体内容是: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和在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去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

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六、企业如何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市国资委于2013年印发《青岛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暂行办法》(赣市国资字(2013)13号)有具体规定,简要概括有:

1、为监事会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

监事会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应向监事会提供办公用房、电话、电脑、复印机、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2、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

企业协调联络员:负责监事会与企业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与联络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信息。


规范文件资料传递。

‚重要会议的通知。

ƒ重大事项报告。

④ 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3、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

企业财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4、有关会议应及时通知监事会。

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瑜伽体态规划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将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内容的会议通知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并向企业反馈。

5、支持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支持配合监事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6、支持职工监事履行其工作职责。

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按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7、企业内审、纪检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内审部门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纪检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8、加大对监事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高度重视,加大整改力度,提出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和监事会。

七、企业和监事会的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违反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行为规范的。

(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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